
《公司法》第七条规定,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,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,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。
公司变更登记事项,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,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,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。未经变更登记,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。
准备材料:
1.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;
2.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;
3.股东会决议(一人公司提交股东决定,有效期均为30日);
4.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;
5.公司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;
6.《双告知承诺书》。
服务内容:
公司名称变更、住所变更、法定代表人变更、股东股权变更、注册资本变更、经营范围变更、经营。